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
更新于:2023-02-19 10:51:23
总而言之,这种合伙人制的推行,还需要继续探索。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2
第一条 总则。
(1)城市合伙人合伙期限一般为二年,城市合伙人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市级城市合伙人。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城市合伙人(以下称城市合伙人)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城市合伙人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城市合伙人经公司授权并自合伙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合伙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城市合伙人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城市合伙人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城市合伙人在各自合伙城市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 合伙要求。
(1)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2)各城市合伙人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3)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4)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5)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城市合伙人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6)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 提交资料。
(1)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合伙预付货款10万元。
(3)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4)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第四条 合伙人申请程序。
(1)城市合伙人评估表打分通过
(2)城市合伙人政策的确认
(3)城市合伙人协议签订
(4)业务执行
(5)每年一需重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城市合伙人资格权限。
第五条 城市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城市合伙人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销售运营公司产品。
(2)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地区销售任务;
(3)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4)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5)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城市合伙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6)接受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7)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8)全面负责合伙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运作
项目立项报备
(1)城市合伙人在市场开拓经营过程中应时刻注意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以取得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
(2)城市合伙人在取得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后,应填写项目报备申请表向公司申请项目报备,公司经过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应在当天回复(特殊情况要求时应立即回复),若报备有效,公司给予登记号并填发项目报备登记号通知单,再登记在项目管理台帐上,无登记号的项目公司不予保护。
a.公司应按项目报备申请表逐栏详细填写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
b.报备的项目名称必须是使用方(终端客户)所用的详细的项目名称。
c.项目所涵盖产品为公司标准产品或经初步确认为公司力所能及的非标产品。
(3)项目报备的原则是谁报备谁负责,取得项目报备登记号的城市合伙人即对该项目负责。对报备以后执行不力的,公司有权强制调剂。
(4)城市合伙人应与该项目保持联系,认真评估项目的成交热度,准确及时地反映在项目跟踪台帐上。
(5)对于报备有争议的项目,应按下列原则,由各城市合伙人部自行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时,由公司最终裁决,裁决原则:一般情况下,有争议的项目由总部按报备时间优先的原则来裁决其归属。
(6)未设合伙的地区公司鼓励城市合伙人积极开发市场,对已设城市合伙人的市区公司禁止城市合伙人跨地区从事业务活动。若特殊项目确需跨地区操作的,应严格按照如下制度办理:
a. 应先经得项目所在地区城市合伙人同意。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签署书面的业绩、提成、费用及相关配合支持等事宜的分配方案,报总部备案。
b. 对于有争议的项目按所属地优先的原则来裁决其归属,在所属地分部未报备及介入的情况下,按报备时间优先原则,属后续项目按已操作成功的城市合伙人(业务员)优先;非所属地城市合伙人之间的项目争议地区仍按报备时间优先的原则来裁决其归属。
(7)项目报备申请表自报备成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报备有效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应重新报备。在重新报备前,应认真检查项目最新进展和最新资料,以确保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严禁窜单、卖单、抢单及违规跨区操作,一经发现,责任人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应的管理处罚。
(9)负责项目立项报备的经办人员和知情人员,对项目的报备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如因为经办人员或知情人员的泄密造成城市合伙人之间的项目争议或项目信息的外泄,经办人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应的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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